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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庆行审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先斌、许伟芬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先斌;许伟芬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丽庆行审字第00013号 申请人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石龙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思青,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菊花,女,该局干部。 被申请人杨先斌,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庆元县。 被申请人许伟芬,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元县。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杨先斌、许伟芬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庆计生征字(2012)第0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杨先斌、许伟芬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其全部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庆计生征字(2012)第0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 审判长  杨进江 审判员  吴绍岳 审判员  周林森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建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