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彭财与宁波南洋车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彭财,宁波南洋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280号原告:王彭财(又名王彭才),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慈溪市观海卫镇锡林皮革箱包厂业主,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南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兴镇街34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彭财诉被告宁波南洋车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彭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王彭财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杨松伟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人民陪审员 沈丽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