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龙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全文与马也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龙民初字第29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43年2月3日,回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甲,男,现年34岁,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以交警队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有败诉可能而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马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