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兑付案件款18600元、退回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25元,其他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本院再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定平审 判 员 万 林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