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苗昌与朱小勇、王建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苗昌,朱小勇,王建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张苗昌,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上虞市。委托代理人:郑泉明,上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小勇,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被告:王建伟,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北路30号。负责人:吴小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竺浩兴,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苗昌诉被告朱小勇、王建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苗昌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苗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9元,减半收取979.50元,由原告张苗昌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