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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初字第40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王继茂与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继茂;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杭萧民初字第4067号 原告王继茂。 被告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天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茂诉被告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继茂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继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继茂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周全林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金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