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春灵与胡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99号原告:杨某,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沈建飞,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为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石一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