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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锋与南昌市安心视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锋,南昌市安心食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黄锋,男,1980年1月4日生。被执行人:南昌市安心食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南昌市安心食品工程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刘丹名义开设账户结算公司帐款。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昌市安心食品工程有限公司及刘丹名下存款人民币384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黄 刚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