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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6号。法定代表人高华明,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小莹,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一可。被告杨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杨斌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由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