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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猛牛电机销售有限公司、魏杰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猛牛电机销售有限公司,魏杰,魏德莹,天津市冀衡机电有限公司,刘学伟,胡东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终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吉泽,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猛牛电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杰。被执行人魏德莹。被执行人天津市冀衡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学伟。被执行人胡东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六被执行人代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制作的(2011)冀民再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案据以执行的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衡民再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2010)衡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民二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衡民再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衡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民二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