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俞冬梅、黄伟丰与黄伟丰、诸暨市伟半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冬梅,黄伟丰,诸暨市伟半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400号原告:俞冬梅。被告:黄伟丰。被告:诸暨市伟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138号。法定代表人:黄伟丰,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冬梅与被告黄伟丰、诸暨市伟半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冬梅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伟丰、诸暨市伟半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及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5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俞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黄伟丰、诸暨市伟半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5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