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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栋与刘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栋;刘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王栋。被告刘配。原告王栋诉被告刘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配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栋诉称,2010年7月29日,被告刘配因女儿得××脑”住院,生命垂危急需用钱,向他借款20000元,说只用半个月,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然而,时到今日分文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9日,被告刘配向原告王栋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栋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刘配,2010年7月29日。”后原告催要未果,形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条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配向原告王栋借款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刘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审理认定。综上,本院为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配偿还原告王栋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刘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加杰代理审判员  张学福人民陪审员  罗建秀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俊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