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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毛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毛某,女,生于1987年9月11日,汉族。被告蒋某某,男,生于1988年8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2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毛某承担。审判员  袁树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