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9-12-21

案件名称

董海波、騫进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董海波;騫进;兰郑罡;李宣;郜建;杜伟;刘伟;王凯;刘超;冀晓飞;薛新庆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64号原公诉机关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海波,小名“董小波”,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和顺县人,无业,暂住。1994年4月2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1997年12月22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5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28日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12日经和顺县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騫进,绰号“峦小”,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和顺县人,无业,住本村。2011年5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28日投案自首,当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兰郑罡,绰号“兰小”,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和顺县人,无业,住。2011年5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28日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宣,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和顺县人,无业,住。2011年5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28日投案自首,当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郜建,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和顺县人,无业,住和顺县。2009年9月16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杜伟,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和顺县人,无业,住本村。2011年8月9日投案自首,当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伟,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和顺县人,无业,住。2008年12月12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1年5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3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刘某1,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生,和顺县人,系刘伟父亲。原审被告人王凯,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和顺县人,无业,住。2011年8月9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超,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和顺县人,无业,住。2011年8月12日投案自首,当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冀晓飞,小名“冀小”,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和顺县人,无业,住。2011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月16日投案自首,当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薛新庆,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和顺县人,和顺县恒远石料厂职工,住。2011年8月23日投案自首,当日被取保候审。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海波、騫进、兰郑罡、李宣、郜建、杜伟、刘伟、王凯、刘超、冀晓飞、薛新庆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1)和刑初字第9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海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1年5月6日14时左右,和顺县松烟镇松沟村村民李纪斌、李俊斌、李华荣、付建青、李瑞军五人因该村恒远石料厂生产用水影响村民生活用水到恒远石材厂找负责人薛某1未果,遂将正在运转的的龙门锯关停致使龙门锯损坏,后该等又将村里通向石料厂的水管挖断。薛某1知道此事后向和顺县松烟镇派出所报案,同时石料厂老板薛岚卿得知此事后安排张某(在逃)去处理,张某打电话让和顺县城的董海波叫人先去恒远石料厂,该则叫了“红某”、“二小”(二人身份不详,均在逃)往和顺县走。后董海波叫了騫进、兰郑罡、李宣并让其再找些人,该等则联系了杜伟、刘伟、郜建,杜伟、刘伟、郜建又联系了王凯、刘超、冀晓飞、郑某(在逃)、杜某军、祁某1、刘某2等人。董海波带领騫进、兰郑罡、李宣等十多人,乘坐三辆轿车往松沟村走,董海波到松烟镇乔庄村附近后等张某,期间刘某2因妻子分娩离开。当晚20时30分左右,张某与董海波等人到了恒远石料厂,在该厂负责管理的薛新庆向张某介绍了李某3等人损坏龙门锯的情况,张某又让董海波安排同车来的其他人带上木棒、消防斧等工具,随后薛新庆在前带路,张某、董海波等人往松沟村走,共中“红某”、“二小”各拿一把消防斧、木棒、棒球棒等工具,当张某、董海波等人行至邓某1的巷子时,薛福庆给董海波打电话说到石料厂弄坏锯的李纪斌骑一辆摩托车正从村外往村里走,董海波就让騫进、兰郑罡、李宣去村口拦李某3,张某、董海波等人在薛新庆的带领下进了邓某1家院内找李某3、李某2兄弟二人,“红某”等人推邓某1家的房门找人时跟李某2的妻子郝某2发生了撕扯,后将郝某2打倒在地。邓某1拿起一棍木棒欲打张某,“红某”“二小”便用消防斧将邓某1打倒在地。后张某等人又在薛新庆的带领下,去李某11家找其子李某5,李某5不在家,张某等人便往外走。此时騫进、兰郑罡、李宣在村口旱池附近拦住了骑摩托车回村的李某3,松沟村村民李某1、李占虎、李彦林听见村口吵闹便从村里出来走到村口李某3被拦住,李某7要报警与騫进、兰郑罡、李宣发生争执,李某7等大声喊叫“全村人都出来,拿上铁锹镢头……”,騫进、兰郑罡、李宣见状就向村外跑去,李某3乘机跑回家看其母亲邓某1,李某1、李某7、李某8则边追騫进等人边扔石头打,张瑞亮等人此时走到松沟村村口与騫进等人结合在一起,“二小”被扔来的石头砸了一下,张某等人便各持木棒,消防斧冲过去对李某1、李某7、李某8欧打。李风录、李庆明听到村口打闹的声音后从自家出来到了村口旱池附近,结果也被该等殴打。李某2开着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拉着被打伤的邓某1和郝某2从村里出来准备去医院时,该等又对李某2的面包车砸打并且把李某3骑的摩托车也砸坏,后张某等人绕道左权县城各自回去。经鉴定:邓某1颅脑损伤致颅骨凹陷骨折颅内出血己构成重伤,郝某2肢体软组织挫伤己构成轻微伤,李某1颅骨凹陷骨折致硬脑膜破裂己构成重伤,李某9左尺骨骨折,己构成轻伤,李某11右胫骨骨折已构成轻伤,李某7和李某8二人肢体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面包车损坏价值1250元,摩托车损坏价值350元,民事赔偿已经处理。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邓某1陈述证实:2011年5月6日晚上,我正同我媳妇郝某2、孙女三人在我家东房里正吃晚饭看电视时,听到我家房后(东房)的街里有好多人走过的声音,之后我就出来我家院里到北房门口拉着了院子里的灯,心想出去街里看看情况。我拉着灯后便看见有四、五个人走进了我家院子的街门口处,当时我站在我家北房门口的水管处,这四、五个人冲到我跟前就打我,他们手中有的拿木棒,有的拿木棒一头还装着东西,我被打的倒在地上就失去了知觉,后来的情况就不知道了。2、被害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1年5月6日我在我村符建青家给其母亲盘吊炕,当晚我就在其家吃的晚饭,饭后大约是晚上八点左右,我从符建青家出来往我家走,在路过符的邻居邓某1家街门口时,正遇上其二儿子李某2、媳妇郝某2扶邓上其家的面包车,邓当时满脸是血,见状我便去帮忙,邓上了车后,李某2就开车拉上其母亲往村外走,准备去医院,后我就跟李某2的车往村外走了走,走到我村旱池边符建青家核桃树处时,该核桃树下出来好几个人持斧朝我打,打到我的左大腿上。于是我就赶紧往村口跑,心想绕着旱池边跑就回了我家了,可是跑了没几步,我前面就有一群人把我拦住,我被拦住后就被这一群人打倒了,感觉头部、上身被木棒类的东西乱打,后来又听到打车的声音,后来我便失去了知觉,情况就是这样。3、受害人李某9证言证实:2011年5月6日晚8点40分左右,听到村外有吵闹的声音,我老婆就让我出去和她看看,快走到村口时,看见一辆面包车从村里向村外驶去。等我走到村口旱池附近时,听见路边有人在地上痛苦的呻吟着,我准备用手电看看是谁了,结果从路边冲出七、八个手持木棒的年轻人,这些人也没和我说什么轮起木棒就打我。我看见有一棍木棒朝我的头砸来,于是就举起左胳膊挡了一下,然后向后退了三步,转身向村里跑,结果我刚转过身,左右腰部就各挨了两木棒,我忍着痛跑回了村里,半小时后,120救护车就来了,我坐着车就去了医院。4、受害人李某11证言证实:2011年5月6日晚上八、九点左右,我在我家大门口蹲着吃馒头,从我村的南面过来一群人,大概有十来个人,他们手里有的拿着镐棒,有的拿着斧子,这些人到了我家门口后,其中一人问我李某5在没在家,我说没在,这些人进入我院子里没找到我儿子李某5,就出了我家院子,这些人路过我时,其中一个人朝我的左肩膀打了一镐棒,然后这些人就向村南面去了,我也就回家了。过了一会儿,我听见村口的路上有人喊"救命了,快打死人了",于是我就从家里出来往村口走,当走到村口北面的时候,我看见有三、四个人手里拿着镐棒和长柄斧,我怕挨打就又向村口南面走去,当我快走到村口南面的旱池时,我看见有七、八个人手持镐棒和长柄斧在路边围着李某8,李某8在路边的一块石头上坐着,我怕这些人打李某8,于是就走过去对那些人说:"你们不要打了,有事说事,这时那七、八个人就开始用镐棒朝我背部和腿部砸打,我被打的坐在地上,后我就被打晕了,等我醒来的时候就到医院了。5、受害人郝某2陈述证实:2011年5月6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我婆婆邓某1,我女儿李雅舒在家中吃饭,突然从外面闯进我家院里一伙年轻人,那伙人说是找李某3,我婆婆说李某3不在,那伙人没找到人就开始欧打我和我婆婆。这伙人至少十四、五个人,有的拿着斧子,有的拿着木棒,好像还有人拿刀了,不过当时天黑,我不敢确定,当时我也不知道有多少人打我,我只看见好几个人用木棒朝我身上乱打,我被打的爬在地上起不来了,后这伙人就走了。等这些人走后,我发现我婆婆在院子里的自来水管旁边躺着,浑身是血。后我丈夫李某2从外面回到家中,找人把我婆婆抬到我家的那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上准备去松烟镇医院,我也跟着上了车,当我们开车走到我村旱池附近时,就被一群人给拦住了,那些人手持木棒、斧子等工具就砸我家的车子,车子的前挡风玻璃,左车门玻璃和中间两侧的车门玻璃都被打碎了,我丈夫没办法开着车硬闯了出来,后我们就被送到医院。6、受害人李某7陈述证实:2011年5月6日晚,我在村口南面旱池附近的三岔口被一群陌生年轻人打伤了。7、受害人李某8陈述证实:2011年5月6日晚8时许,我同李某7看见李某3骑着摩托车在村口被三、四个年轻人围住了,看样子是耍打李某3,我同李某7就喊村里的人出来打这几个陌生人,结果村里只出来李某12。这时那三、四个年轻人就没敢动手就往村北面走,我同李某7、李某3、李某12就追过去,边追边喊“用石头砸他们”,结果往北面追了四五十米远,从对面又过来二十来个年轻人手持木棒、斧、手电和我们追的人碰头后就跑过来打我们,他们用镐棒向我的两个肩膀、背部和右大腿外侧打去,我当时被打的快晕过去了。我看见李某7、李某3、李某12也被打的躺在地上了,过了一会儿,那帮人从村里出来后就又遇见我表哥李某11,就又把李某11打了一顿。后来打我们的人就都往村北面石料场方向走了。8、证人薛某1证言证实:松沟村发生打架时我没在场,我从松沟村里出来时,看见有一群人从石料场出来向松沟村里走,我估计就是这些人和松沟村的村民发生了打架,但打架的时候我确实没在现场。当时我和李某15红去乔庄村买东西了,等我们回到石料场时,石料场就没什么人了,也没有发生打架。因为“小波”和“小三”要到石料场可能是解决龙门锯被损坏一事,我认为既然要解决此事,肯定“小波”和“小三”要去接触那几个松沟村损坏锯的年轻人,所以当我看见李某3骑摩托车进了松沟村时,就打电话告诉了“小波”意思就是想告诉董海波等人不要进村找李某3了,李某3骑摩托车在村口了,没有在村子里。我当时也不知道“小波”等人准备如何处理石料场龙门锯被损坏一事,至于小波等人和李某3之间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我也不清楚,我也未让小波将李某3拦住。9、证人薛某2证言证实:2011年5月6日下午四点左右,我公司投资建设的和顺恒远石料厂包工头冉某某给我打电话告我松沟村的四、五个年轻人到石料厂把正在运转的锯给弄坏了,我听到此事后心里非常着急,怕松沟村的人同工地上的外地工人给打起来,于是我就给在石料场有投资的我公司人张某打电话,说让他赶快去场里看一下,不要因此发生问题,影响生产和场里同村民的关系。可是到了晚上八、九点时,张某打电话告我说,他们在松沟村同村民打起来了,对此我很不高兴,说了该几句,后来我又亲自到医院给伤者支付医药费,请求医院积极救治。后来我又安排我公司的赵慧敏代表公司赔偿了受伤村民的经济损失。10、证人白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6日晚8点多钟,吃过晚饭后我就同本厂的薛新庆从我们住的松沟村宿舍往场里(恒运石料的石料加工场地)走,到厂里不一会就来了好几辆车和人,听薛新庆说来了一个叫“小三”的股东,后来薛新庆和这伙人说锯被损坏的事,不一会后就往村里走,当时薛新庆叫我跟上他。可是我发现那些到场的十多个年轻人手里拿着木棒,看他们的样子不对劲,所以我和他们相跟着走了一段,当走到村里时我就往我们住的宿舍走了,怕跟着他们惹上麻烦,而薛新庆则带那些人又往里面走了。11、证人付某1证言证实:2011年5月6日晚上8点多,我吃过晚饭后就出来我村的街里同我邻居李俊兵在我村的磨房付乃魁家闲坐,刚进了该家李俊兵便不知因为什么就往外走,随后就向村口跑了,当时我也没有听到和看到什么,之后我就准备回我家。刚走了四、五步时,我就通过我的手电光看到我对面有四、五个人向我走来,我见这几个人手中有拿斧头的,有拿镐把的,见他们手中拿着东西又不是我村的我怕挨打,于是便扭头关了手电就往我村西面的地里跑。后来我听见我村里有好多人喊叫的声音,像是有人正打闹,大概一个小时左右我伯父付乃保呐喊我回家时,我才回到村里,这样我才知道我村的邓某1被不认识的好多人打了,而且在村口的旱池边我发现我的力帆125红色摩托车倒在地上,摩托车的油箱、火花塞的电源线、发动机外壳、仪表盘处的护壳等部件都被砸坏了,该摩托车是当晚吃饭时我村的李某3借走的,我也不知道我的摩托车是被谁怎样损坏的,我知道的情况就是这些。1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1年5月6日晚上吃完饭后,我从街里回到我家,见我妈在北房门口躺着,我孩子在院里站着哭理,我见我妈身上全是血,我就去我家房后面开我的面包车,邻居们把我妈抬上车,我就拉上我妈和我老婆郝某2往村外走,走到村口时,有一群人拦住不让走,我就硬踩油门冲出来,去了松烟医院。13、证人付某2证言证实:今天晚上8时多,本村的李俊兵来我家说:书记你去看一下,我母亲被人打成啥了,于是我就出去,当我走到旱池边时,有两个和顺口音的年轻人约有20多岁,用木棒朝我的腰部左侧打了两下,到现在还疼痛难忍。14、证人付某3证言证实:2011年5月6日晚上8点30分左右,我在我家听到我家后面李某2家有吵架声,我就往出走,听到李某2的小女儿叫“奶奶,奶奶”我刚走到距李某2家五十步的时候,十几个人正从李某2家院子里走出来,其中有人提着斧,有人提着木棒,我来到李某2家院内,李某2母亲邓某1躺在北房门外院中,头上流着很多血,李某2此时开着他的白色面包车停在门口,我和郝某2帮助邓某1扶出大门外上了车,我就回我家了。15、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11年5月6日晚8点30分左右,我借了付某1的红色力帆125摩托车到村口路边看有没有查某车的人,完了我骑摩托车往村里走,走到村口旱池的地方,有两个和顺口音的年轻人拦住我说:不要动,边说其中一个人还把摩托车钥匙扔了,这时我村的李某13相跟着一个人过来,李某13用他的手机打110报警,那伙人见状就往村外走,李某13和那个人就追他们,刚追了几步,从村外跑进来十几个人,我见有好几个人手中拿着镐把,我见二虎和那个人去追刚才那两个人,我也停好摩托车去追,这时村外跑进来的十几个人见我们就打,这时我听见我弟弟李某2和他老婆的叫喊声,我就往家跑,跑到巷子口时看见我妈邓某1在我兄弟的五菱面包车上满脸是血,我就从邻家房后找了一棍木棒往村口跑,到了村口见十几个人打架,他们见我跑过来就用镐把打我,也不知道是谁用镐把在我背上打了一下,我怕挨打,我就往村里跑。16、证人郝某1证言证实:今天晚上8点钟左右我在村口等我儿子的时候,过来五六人,有人拿手电晃着我的脸说:不是这个人,说完他们就往村外面走了,后来我就回家了。17、证人騫海林证言证实:我儿子騫进,23岁,高中文化,2009年毕业后至今无业。18、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1年5月6日下午5点左右郜建给我打电话说去办点事,后我就坐车到了乔庄村外面三岔口停了车,后我老婆打电话说快生呀,后我就打车回了县城,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19、证人王占昌证言证实:松沟村村民在我去松沟村之前刚让人给打了,不知道是什么人干的。20、证人李某4证言证实:2011年5月6日晚上7点,我吃了晚饭就到采石场去,后来也不知道晚上几点,我正同薛某1的一个哥在一起闲坐,就听到我村里有打闹的声音,对此我俩还以为又是我村的人拦经过的拉煤车要钱哩,后来第二天回到村里才知道是我村的人同石籽场发生矛盾,引起了打架,但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21、证人曹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6日下午2点左右,我正在石籽场锯房工作,来了四、五个年轻人,他们自称是松沟村民,他们说:我们村从昨天晚上就吃不上水了,你们这开锯我们就吃不上水,你们这怎么还开锯了,我说:我是打工的,我做不了主,你等一下老板吧,那三个年轻人说:停了你们的锯,你们老板就来了,说着其中一个年轻人就去摁了控制器的按钮,我听到锯“咯吧”一响,就从窗玻璃往外看,看到锯倾斜了,我就关了总开关,那三个年轻人就往出走,我就追上说,你们把锯弄坏了,得负责赔,他们说:行,就出去了,后来就走了,再后来村书记就把那四、五个年轻人又叫回来石籽场,你们派出所民警就来了。22、证人冉某证言证实:我在石籽场做包工,今天下午石籽场发生的事我没见,石籽场的锯片变形了,损失估计有一万二、三千元左右,厂里的锯片出厂价是八万六千。2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24、询问李某15江笔录证实:2011年5月6日下午三、四点钟,薛某1让我开车拉他回县城输液,经过石料厂时,松沟村的人把石料厂的锯给弄坏了,后薛某1就向松烟派出所报了案。期间薛告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到乔庄村把这个人接进石料厂,后我和在石料厂干活的外地人开着他的车到了乔庄村和龙泉寺景区三岔路口处等到该人,该人来时坐着二辆白色宝马轿车,后面还跟着一辆黑色的普桑轿车,等了一个小时就从乔庄村外面进来几辆车,达些车都进往松沟村方向走了,我们也返回了石籽厂,至于这些人到石料厂干什么我当时不知道,后来才听说这些人进村同松沟村人打架来,当时我不知道松沟村里发生打架的事。25、询问祁某1笔录证实:松沟村打架的事,我确实没有参与,我本来走在后面就是怕揽上麻烦,听见他们已经打起来后,我就叫上另外一个和顺人和我在村口等,等面包车出村后,我俩就先回到石料厂等其余的人了。26、询问杜某军笔录证实:去松沟村时杜伟叫我们,我和杜伟、刘超、王凯、冀晓飞都是泊里村那面的人,从小耍大,我看见他们都不吭气,我也不好意思说不去,到了之后,我怕给自己惹麻烦,一开始站在村口就没往村里走,后来“祁某2”也是怕惹麻烦就叫我和他再往村外走,心想躲得远点。27、讯问张某笔录证实:2011年5月6日下午四、五点钟某在榆次区,我公司的董事长薛某2给我打电话说:公司在和顺县投资的恒远石料厂里的一个龙门锯被附近村子里的几个年轻人损坏了,影响了石料厂的生产,让我去看一下情况是怎么回事,尽快恢复石料厂的生产。接了电话后,因为我不能马上到了石料厂,所以我就给在和顺县城的董海波打了个电话,让他叫几个人先去石料厂看一看,随后我叫上在我处打工的“红某”“二小”开着一辆车牌号为晋K×××××白色巡洋舰越野车往和顺县走,到了晚上七、八点左右,天己经黑了,我们才到了松烟镇的一个村子。我打电话联系董海波,董说在一个村子等我了,马上过来接我,过了一会儿,董海波和几个人就开着一辆白色宝马轿车找到我们,到了石料厂有几个和顺管事的说了一下龙门锯被损坏的情况。我觉得怎么也要找到来石料厂的那几个村民问一问情况,并劝他们以后不要再来石料厂捣乱。当时我怕进了村那几个年轻人同我纠缠起来打架,所以我就让董海波等人都拿上工具,心想如果我们都拿上工具进村的话,村里的村民看见我们这样的阵势肯定也不敢同我们打闹,于是董海波就安排过来的人,从他的宝马车后备箱中拿出来一些镐把和消防斧,“红某”当时拿了一把消防斧,“二小”不记得是消防斧还是镐把了,后石料厂的两个人就跟着进松沟村,在村里一个人家,红某,二小把一个年轻妇女和一个老年妇女打倒了,在村口二小的腿被村民拥过来的石头砸伤了,这时红某等人就己经和村民们打起来了,事后我听说松沟村有几个村民被打伤了,于是我就赶紧找薛岚卿让他去看一下伤者的情况,积极支付伤者的医药费和赔偿损失。28、《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等。29、被告人董海波、騫进、兰郑罡、李宣、杜伟、刘伟、郜建、王凯、刘超、冀晓飞、薛新庆的户籍证明。30、辨认笔录。31、和顺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邓某1颅脑损伤致颅骨凹陷性骨折颅内出血已构成重伤,李某1颅骨凹陷性骨折致硬脑膜破裂已构成重伤,李某9左尺骨骨折己构成轻伤,李某11右胫骨骨折己构成轻伤,郝某2肢体软组织挫伤己构成轻微伤,李某7肢体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李某8肢体软组织挫伤己构成轻微伤。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损坏车辆部件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力帆摩托车的损坏价格为350元,五菱之光面包车的损坏价格为1250元。32、被告人董海波的供述及辩解:2011年5月6日下午四、五点左右,张瑞亮给我打电话说他的石料厂里有几个松沟村的村民捣乱了,让我带几个人去看一看怎么回事,不要让石料厂里的人和村里的人打起架来。后我叫上騫进、兰郑罡、李宣,我借了辆白色宝马车拉着我们往松烟镇方向走,騫进又联系了一些人坐着两辆轿车也往松烟方向走,到了石料厂,张瑞亮就让我们和他去找松沟村里那几个损坏龙门锯的村民,看看怎么解决这事,我怕我们进村找人时被村里人打了,于是我就和张某说要不拿上点东西进去,万一我们和村里人发生冲突,村里人看见我们手里拿着东西,他们也就不敢和我们打架,张某就同意了,兰郑罡打开白色宝马轿车后备箱发现里面有一些镐棒和消防斧,后和张某一起来的两个年轻人先从后备箱里每人拿了一把消防斧,我拿了一根镐棒,有一部分人就自己从别处找了些东西,在石料厂两个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到了松沟村,在松沟村的第一户人家同张某从榆次来的那个又胖又高的人和榆次来的比较瘦的人一起用消防斧把老太太打倒之前,比较瘦的榆次来的人把年轻妇女已打倒在地。在村口参与打架的有榆次来的那两个和騫进叫来的年轻人参与了打架,我和张某也在现场,摩托车是騫进和李宣砸的,面包车是榆次来的年轻人和几个和顺县的年轻人砸的,具体几个我没看清,也不认识那些人。33、被告人騫进的供述及辩解:2011年5月6日下午四点来钟,我正在县城电影院广场玩哩,就接到董海波的电话,他让我多找几个人,去给“小三”办点事,后我就给刘伟和杜伟打电话让他们再联系几个人,后来郜建也开车到了电影院我也就让该再叫人,不一会该三个人就叫来了好几个人,当时我们共计是三辆车十多个人就往松烟方向走,直接进了松沟村石料厂,董海波就让我们找找宝马车上是否有工具,兰郑罡就打开我们开的那辆宝马车的后备箱,然后我们就都到宝马车上拿工具,我当时拿了根镐棒,我见兰郑罡、李宣还有和小三相跟的那两个人也都各自拿了把消防斧,这时最前面有人打着手电给我们带路,我们刚走到村口就遇上了一辆摩托车进村,我、兰郑罡、李宣我们三人就上前拦住摩托车让他下来,随后从村里出来几个人,接着村里就传出妇女的哭叫声,我们看见村里出来的人多了就往村外跑了一段距离,“小三”他们从村里另一条路跑下来了,这时从村外跑出来一辆银白色的面的车,我们的人就用镐棒等砸面的车,面的车冲过去向村外跑了,当时我们的人顺便也把停放在村口的摩托车也砸了,我们碰头后看见村民追出来向我们扔石头,好像是和“小三”相跟的人被石头砸住了,被砸的那人就和村民打起来了,我当时看见有个村民大概四、五十岁的样子,嘴里好像吃着东西,手里拿着一根类似木棒的东西,我冲过去后就朝他身上用镐棒打了一下,接着我们的人就挤过去乱打开了,我也就没在上手,我当时看见扔石头的那个男的同我刚开始打的那个人都被我们的人打倒了,旁边还有两三个村民,我没看见他们是否受伤,后我们就相跟着回到石料厂,从左权吃了点饭就回和顺了。34、被告人兰郑罡、李宣与被告人騫进的供述基木一致。35、被告人杜伟的供述及辩解:那天去松沟村的有“峦小”“兰小”、董某、王凯、刘超、冀晓飞、杜某军、刘伟、郜建、郑某、祁某2、我,还有就是榆次来的七八个人。一开始我们进了松沟村后,我和祁某2、杜某军在村口站着,听见村子里有一户人家传出来妇女和孩子的哭声,我估计这户人家有人挨打了,后来在村口有三个村民先被我们的人打了,共中有一个人被打倒在地,两个村民跑回了村子,后来又从村子里出来一个村民,该村民也被打倒在地。第一户挨打的人家我不知道是谁打的,但是我可以肯定我、祁某2、杜某军、峦小、兰小、李宣没有参与,在村口我看见打的三个村民是一群人有拿消防斧的也有拿镐棒的,也就是说有榆次的人,也有和顺的,具体是谁我看不清,最后打的那个村民,我可以肯定是榆次人拿消防斧打倒的。36、被告人刘伟的供述及辩解:去松沟村一开始就是峦小叫我和他们去办事,但办什么事他也没说,后来到了松沟村的石料厂里“峦小”和“兰小”让我们拿镐棒和消防斧时我才知道是要和人打架,但是因为什么打我不知道。我们进松沟村的第一户人家里,有一个老太太和一个妇女被打,还有就是在松沟村村口的三岔口我看见至少有一两个村民已被打了。我们进了松沟村后去的第一户人家,一开始就是准备找人,但是因为那个身穿白色半袖衫又高又胖的男人将这户人家的一问房门端开后老太太就抱住该男子,该男子就将老太太打倒在地,这户人家的那个女子看见后叫了一声“妈”就也抱住了该男子,该男子又将年轻女子打倒,后来我们从第二户人家找人出来后就听见有人喊,全村人都出来,有人挨打了,这时村里的人出来才和我们的人打起来。37、被告人郜建的供述及辩解:2011年5月6日下午5点左右,手机声把我叫醒了,我一看是騫进的手机号,騫进提出向我借车去青城镇赵庄峪村,我就提出和他一起去,我开车到了电影院广场,还有兰小、李宣、董海波、杜伟、刘伟和三、四个年轻人,于是我就又给祁某1打了电话让他开出租车过来,我又开车把刘某2接到电影院广场,后我们就开车往松烟走,我们到了松烟才听騫进说我们是给鬼三办事的,但什么事不清楚,我从董海波和开银灰色别克轿车身穿迷彩服的男子的谈话中得知松沟村三个村民不让他们石料厂干活,还把机器给他们弄坏了,到了石料厂后我又听见石料厂的人和鬼三说进去把那三个村民先找出来,我这才知道松沟村和石料厂发生纠纷了,石料厂的人叫我们过去找那三个村民解决损坏机器的事,结果后来发生打架的事。38、被告人王凯的供述及辩解:当时到松沟村打架的有杜伟、郑某、刘超、冀晓飞、杜某军、刘伟、郜建、峦小、祁某2还有三、四个我不认识的,后来那两辆越野车上来了六、七个人,榆次口音,他们应该是榆次的。当时我们都拿着工具哩,有人拿镐棒,有人拿斧头,但具体何人拿着何种工具我记不清了。当时我们在两户人家都没有找到要找的人,准备走时,村里有人呐喊:全休村民都出来,打架哩,于是村里便出来好多人,还有村民向我们扔石头,榆次口音的人便呐喊我们不要乱,把村民顶回去,这样一来我们便同村民打起来了。人很多很乱,我看不清都有谁同村民打了,不过那些榆次口音的越野车上的人都参与打来。39、被告人刘超的供述及辩解:我、冀晓飞、王凯、杜某军在“亚达”旅店休息,杜伟找到我们让和他去给“兰小”办点事,办什么事他也没说,后某等人带我们到了松沟村附近石料厂,每人都拿了东西后,我就意识到我们可能和别人打架,后有人带着我们进了松沟村,结果没找到就发生了打架。第一户人家的那个老太太和年轻女子是被三个穿自色半袖,手拿消防斧的人打的,其余村民我没看见是谁打的。40、被告人冀晓飞的供述及辩解:一开始杜伟说是让我们和他去给“兰小”办事,但是办什么事没说,我们到了松沟村石料厂后一人让我们都拿上工具,我就意识到我们有可能和别人打架,进了松沟村后那些榆次人应该是在找什么人,在找人的过程中发生了打架,松沟村第一个被打的老太太和年轻妇女,是因为那些榆次人进这户人家的院子里找什么人,结果要找的人不在,当时我也不知道因为什么有三、四个身穿白色半袖的榆次人就把老太太和年轻妇女打倒了,在村口发生的打架是因为松沟村村民扔石头打我们,有一个榆次人被石头打伤了腿,后来那些榆次人才冲进去和村民们打的,我们只是在后面跟着过去,并没有参与打人。41、被告人薛新庆的供述及辩解:2011年5月6日下午两点多钟,我们往石料厂走,我们走到场里面后看见石料厂的锯被损坏了,工人告诉我松沟村的几个人把锯给弄坏了,当时松沟村的付某1,李某3兄弟俩,华荣,村长的儿子从锯房门口正往外走,我就问他们有事说事,怎么把锯给弄坏了,他们也没说什么,然后付某1说走,把水管弄断,我亲眼看到他们把给石料厂供水的水管弄断的,我就把这事情告诉老板薛岚卿,晚饭后我走到石料加工厂的围墙外面看见附近拐弯处一颗核桃树下停着三辆轿车,我看见小三跟着十来个年轻人,小三问我村民为什么给弄坏锯,我就把情况说了一下,我说完后还对小三说:把村里的这几个年轻人叫出来让他们认个错,要不他们还要来场里找麻烦,后小三就让我带路上他们村找弄坏锯的那几个人,先到了李某3家里,小三他们问李某3的母亲李某3哪了,李某3的母亲说,纪某没有在家,你们想怎么哩,他们就在院里找人,结果没有找到,我听到小三他们的人敲了李某3家的门了,后来纪某的母亲就叫喊开了,小三叫上他的人往外走,结果李某3的母亲就拿起一棍木棒打小三他们的人,其中有个年轻人就用手里的木棒将李某3母亲手里的木棒打掉了,我就往街门口走,走出街门口时见二蛋(李某3的弟媳)老婆在门口拿了一把铁锹或者撅头打小三他们,一个年轻人用木棍打了二蛋老婆两下,二蛋老婆就趴倒在一个房间的门口。到了华荣家的街门口后看见有一个老头在街门口坐着吃饭,我告诉小三说这个家是华荣家,华荣不在家就出来了,走到街门口有一个人还用木棒打了那个老头一下。后我就跟着小三他们往村口走,刚走到村口旱池附近时,村民们就追出来了,然后小三他们就和村民打起来了,我怕挨打就跑回石料加工厂了。原审认为:被告人董海波、騫进、兰郑罡、李宣、郜建、杜伟、刘伟、王凯、刘超、冀晓飞、薛新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共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董海波、騫进、兰郑罡、李宣、郜建、杜伟、刘伟、王凯、刘超、冀晓飞、薛新庆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董海波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騫进、兰郑罡、李宣、郜建、杜伟、刘伟、王凯、刘超、冀晓飞、薛新庆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海波、騫进、兰郑罡、李宣、杜伟、王凯、刘超、冀晓飞、薛新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郜建在前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伟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海波、郜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騫进、兰郑罡、李宣、杜伟、刘伟、王凯、刘超、冀晓飞、薛新庆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董海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二、被告人郜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三、被告人刘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四、被告人騫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五、被告人冀晓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六、被告人刘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七、被告人王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八、被告人杜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九、被告人李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十、被告人兰郑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十一、被告人薛新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董海波不服,上诉认为:其在作案过程中只是参与者,并未组织策划,应认定为从犯,一审量刑过重。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基本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海波同原审被告人騫进、兰郑罡、李宣、郜建、杜伟、刘伟、王凯、刘超、冀晓飞、薛新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上被告人之行为确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对于原审被告人董海波所提其系从犯,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董海波、騫进等人的供述及证人张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原审被告人董海波在本案中不仅具有纠集他人的行为,还亲自实施了一定的殴打行为,故被告人董海波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一审根据董海波具有的自首、赔偿等量刑情节及董海波的犯罪事实,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故对原审被告人董海波所提以上辩解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皇甫权审 判 员  刘青山代理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琛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