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德城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王贞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王贞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商初字第752号原告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学东路。法定代表人周世海,院长。委托代理人胡玉华,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晨光,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延鹤,男。被告王贞国,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50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 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昭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