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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德城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王贞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王贞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商初字第752号原告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学东路。法定代表人周世海,院长。委托代理人胡玉华,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晨光,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延鹤,男。被告王贞国,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50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 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昭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