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行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邯郸市滏瑞特建材精品城东日兴洁具行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滏瑞特建材精品城东日兴洁具行,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邯市行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滏瑞特建材精品城东日兴洁具行。法定代表人张善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保良,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斌,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长平,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华。委托代理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邯郸市滏瑞特建材精品城东日兴洁具行因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邯郸市滏瑞特建材精品城东日兴洁具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邯郸市滏瑞特建材精品城东日兴洁具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邯郸市滏瑞特建材精品城东日兴洁具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贞审 判 员 米秉华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