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行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林建章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章,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莲行初字第00189号原告林建章,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北街*号甲字*号副**号。委托代理人白理成,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创新路***号院**楼**号。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住所地西安市青年路81号。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大队大队长。原告林建章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林建章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耿卫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