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八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八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413-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被执行人深圳市八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X。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八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4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在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对外持股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持有证券登记,在深圳市各商业银行(包括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的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XX支行开设的账户X)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八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728950.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413号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八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八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2012)深仲裁字第4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元(写明执行标的的金额),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发出执行令或恢复执行通知书、采取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及“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目前没有发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黎康养审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洋判员黎康养审判员黄泽辉,高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边国来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