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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6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63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林彩萍。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