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纳光荣与昆明上为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光荣,昆明上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243号原告:纳光荣,男,彝族,1980年1月5日生,住楚雄州永仁县。委托代理人:张晓山,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上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丁。住所:昆明市穿金路云锡爱法生活区专家楼。原告纳光荣诉被告昆明上为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纳光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上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纳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纳光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