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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二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00136号原告:张金龙,1965年11月9日,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60号。委托代理人:支伟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金龙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霖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