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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神法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红与段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神法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段波,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3月27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欠款30万元。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段波已将所欠款30万元全部付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