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神法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红与段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神法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段波,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3月27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欠款30万元。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段波已将所欠款30万元全部付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