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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一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陶光忠与中铁四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谢会斌、重庆市万州区川浦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光忠,中国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川浦劳务有限公司,谢会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一初字第00515号原告:陶光忠。被告:中国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川浦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谢会斌。本案审理原告陶光忠诉被告中铁四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谢会斌、重庆市万州区川浦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陶光忠自愿撤诉,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光忠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8元,由原告陶光忠负担。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舒鸿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