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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宝至尊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申请人叶静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州市金达运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宝至尊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叶静,四川省达州市金达运业服务有限公司系川SM0989号轻仓棚式货车所有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22-1号申请人陕西宝至尊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系陕C557**小型轿车所有人。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申请人,叶静,男,汉族。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州市金达运业服务有限公司系川SM09**号轻仓棚式货车所有人。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华秦花园C栋13号。本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州市金达运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川SM09**轻型仓棚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进行了查封、扣押。现裁定书送达之日已满十五日,申请人未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州市金达运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川SM09**轻型仓棚式货车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田文峰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