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与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20号原告: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728135-5)。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吴宝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明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云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23144-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庐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拥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攀,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461元,减半收取4730.5元,由原告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 拓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