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燕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燕杰,马朋戌,刘玉刚,谢进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徐燕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国正,男,汉族,系申请人父亲。被申请人马朋戌,男,汉族。系晋M·41170/晋M·795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刘玉刚,男。系该晋M·41170/晋M·795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实际车主。被申请人谢进孝,男。申请人徐燕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进孝所有,由刘玉刚实际经营,马朋戌驾驶的晋M·41170/晋M·795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车号为豫C·A6560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徐燕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进孝所有、刘玉刚实际经营、马朋戌驾驶的晋M·41170/晋M·795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