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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周宏伟与金国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宏伟;金国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周宏伟。委托代理人:王海金,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可娇,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金国星。委托代理人:徐登富,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伟诉被告金国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宏伟负担。审判员  洪亮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