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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法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学文与潍坊盛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文,潍坊盛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字第1253号申请人周学文。被执行人潍坊盛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乐法确字第01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向被执行人潍坊盛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盛业置业有限公司及赵小贤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审判员  刘锦东二〇一二年××月××日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