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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刘某某,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勾 灏审 判 员  薛元博代理审判员  赵京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