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钟与孙国银、施荣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钟,孙国银,施荣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742号原告:陈钟。被告:孙国银。被告:施荣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晓燕,该公司职工。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卢继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志芬,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钟诉被告孙国银、施荣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钟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陈钟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