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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43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373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孙西芳,女,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郝 杰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