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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00401号原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袁晤峰、朱才华,埇桥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朱群芳人民陪审员  秦 枫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丰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