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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乔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23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37072519841024199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告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赵凤爱自愿提供货车一辆(鲁G×××××)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王某乙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