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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581号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婷,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