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江商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伟、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与徐成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徐成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1274号原告:陈伟。被告:徐成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徐成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发水审 判 员 龚荣军人民陪审员 周樟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