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17-5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02张勇与深圳市翡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深圳市翡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鲤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17-519号原告张勇,男,967年7月12日,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告深圳市翡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余钟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鹏,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鲤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黎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深圳市翡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鲤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张勇于2012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翡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鲤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各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7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远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