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绍文与黄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黄绍文。被执行人黄培强,非农业人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黄绍文与被执行人黄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有刚审判员 李民基审判员 张维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 冰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