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绍文与黄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黄绍文。被执行人黄培强,非农业人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黄绍文与被执行人黄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有刚审判员  李民基审判员  张维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 冰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