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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德城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邹艳与被告李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艳,李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邹艳,女,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银座商场职员,住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办事处七西村。被告李兵,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办事处七西村委会工作人员,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艳与被告李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义修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二О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