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许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许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少 华审 判 员 于 长 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 桂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