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83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定平审 判 员 万 林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