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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钟某与黎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黎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7号原告:钟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49。被告:黎某甲,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39。原告钟某诉被告黎某甲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纪汉雄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被告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10月26日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博罗县民政部门调解,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当时还把小孩黎绮华、黎绮婷的抚养权判给了被告,因当时小孩黎某乙在香港出生,没有及时办理该小孩的抚养权,因此,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小孩黎某乙归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离婚协议书。2.出生证。3.黎某乙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辩称,原告所说属实。现原告提出小孩黎某乙由其抚养,我同意。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06年10月26日在博罗县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因其婚生小孩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出生在香港,原、被告双方未能及时办理其抚养权,且自黎某乙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负责抚养。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小孩黎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确认,达成协议,婚生小孩黎某乙由原告抚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婚生小孩黎某乙由原告钟某抚养。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