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陈某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强,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业。住陆丰市河西镇。因本案于2012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10日本院给予重新办理取保候审。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强于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间先后四次在河西镇陂仔村的住家向一湖北籍李姓男子以2500元-3300元不等价格购买宗申牌、福田五星牌,没有合法凭证三轮车共四辆,放置于家中,以备出售。此四辆三轮车系被盗车辆,案发后,已返回失主。经物价部门鉴定,四辆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68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陆丰市公安局对陈某强位于陆丰市河西镇陂仔村某号(租住)的住处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平面图;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12]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失主邓某正、彭某敏、吴某城、李某春的报案陈述;宜章县公安局、通城县公安局、耒阳市公安局、海丰县公安局分别出具的宜公刑受字[2012]76号、J4212225111122300004号、耒公刑受字[2012]155号、A4415215400002012010005号《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陆公(刑)鉴(痕检)字[2012]005号、006号、007号、008号《机动车辆委托刑侦检验通知书》;海丰县公安局移交物品清单;陆丰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3页;汕尾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资料》:陈某强的出生时间为1958年10月12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强明知车辆无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为贩卖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返还失主,可给予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强的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购买赃车四次;2、以营利为目的;3、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壮雄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