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执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彭礼佑与彭礼霜、罗桥、戴明君、罗俊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礼佑,彭礼霜,罗桥,戴明君,罗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230-2号申请执行人彭礼佑,女,生于1980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彭礼霜,女,生于1986年1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罗桥,男,生于2010年3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法定代理人彭礼霜,系罗桥之母。被执行人戴明君,女,生于1954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罗俊超,男,生于1951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买受人张华勇,男,生于1979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20日依法委托泸州市联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彭礼霜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北路经济适用房1号楼房屋壹套。2012年8月24日,买受人张华勇以最高价306000.00元竞得该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北路经济适用房1号楼房屋壹套归买受人张华勇所有。二、买受人张华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北路经济适用房1号楼房屋壹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唐 勇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德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