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324民初68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20-07-27
案件名称
、余小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小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24民初6897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恒玖大厦1201、1202、1203室。 负责人:王梦龙,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超超,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特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小连,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与被告余小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交行信用卡中心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余小连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4973.84元及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算复利,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3日为48880.91元)、滞纳金(2017年1月1日之后为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月计收,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3日为1408.4元)、其他费用(包括分期还款手续费、增值服务费等,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3日为7899.39元);前述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暂合计为133162.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余小连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余小连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遂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超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小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余小连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4973.84元及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算复利,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滞纳金一次性计收1408.4元、分期还款手续费一次性计收7899.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余小连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 涉案事实 卡种 万事达白金信用卡 卡号 申领时间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信用额度 50000元 申领人 余小连 合同相关约定 1、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56天,非现金交易在免息期限内免息,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自原告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2、办理信用卡取现,需支付取现手续费,如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每期滞纳金为应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3、还款顺序冲还:正常或90天(含)内,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0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透支事实 2012年9月2日产生年费1000元,2012年9月6日首次透支204.9元,2015年5月15日最后一次透支5000元,2015年8月5日取消13笔分期付款,提前一次性计收34950.75元。截止2018年4月3日,结欠透支本金74973.84元,透支利息为48880.91元,滞纳金为1408.4元,分期手续费7899.39元。 还款事实 2012年9月26日首次还款1000元,2015年5月14日最后一次还款5000元,之后再无还款。 合计债权额 核定本息额 结欠本金 74973.84元 滞纳金 1408.4元 其他费用 分期手续费7899.39元 透支利息 截至2018年4月3日的利息为48880.91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74973.8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小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4973.84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4月3日已产生利息48880.91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1408.4元,其他费用7899.39元;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元,由被告余小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肖月 人民陪审员周建琼 人民陪审员厉海英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意敏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