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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涛诉被告杜子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杜子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王海涛。被告杜子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杜子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 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