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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仪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闵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仪民保字第78号原告: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6日。被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仪陇县支行营业部的存款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仪陇县支行营业部的存款15,070.10元予以冻结,期限6个月(从2012年8月24日至2013年2月2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小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