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陆奇与俞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奇;俞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062号原告:陆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水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炳梁。被告:俞顺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飞赞。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奇诉被告俞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奇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陆奇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