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邢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文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开)检刑诉(20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栓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6日至3月26日期间,被告人邢某在开发区黄河大道移动公司项目部宿舍、天骄华府工地1号楼、天骄华府工地宿舍等处,盗窃王某某、张某某、任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8,12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邢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1、2012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邢某在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移动公司工地项目部院内宿舍,趁王某某熟睡之际,盗窃王某某现金5,000余元。2、2012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邢某在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天骄华府工地1号楼2楼西户,趁张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张某某现金1,000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3、2012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邢某在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天骄华府工地宿舍内,趁任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熟睡之际,盗窃任某某现金940元、赵某某现金280元、李某某现金27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90元。4、2012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邢某在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天骄华府工地1号楼2楼西户,趁张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张某某现金6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供述其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与失主王某某、任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陈述的其被盗窃现金的时间、地点、过程相一致。被告人邢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告人邢某作案经过及公安机关对其询问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本案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廷印审 判 员 胡 科审 判 员 张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