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332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翟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4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斌代理审判员 黄延梅人民陪审员 贺小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子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