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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332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翟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4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斌代理审判员  黄延梅人民陪审员  贺小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子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