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磐民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艳霞与闫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霞,闫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王艳霞,女。被执行人闫国辉,男。申请执行人王艳霞与被执行人闫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艳霞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